版權保護
一、版權又稱爲著作權,根據自願原則,對下列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: 文字作品;口述作品;音樂、戲劇、曲藝、舞蹈、雜技藝術作品;美術、建築作品;攝影作品;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;工程設計圖、産品設計圖、地圖、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。此外還受理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事項的登記;各類作品(計算機軟件除外)授權事項登記;錄音、錄像制品登記;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國家版權局的指定,中心進行的登記等。
二、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記:
受國家版權局的委托,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,包括以錄音帶、錄像帶、激光唱盤、激光視盤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,報中心認證登記。
三、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
四、提供與各項登記有關的服務:
提供與各項登記有關的咨詢服務;代爲起草與各項登記有關的文書,聯系與登記有關的事務等。著作權登記收費項目已經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,中心按照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著作權自願登記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規定收費。
五、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記:
1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;
2、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;
3、依法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。
六、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記:
1、登記後發現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的;
2、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;
3、申請人申請撤消原作品登記的;
4、登記後發現是重複登記的。
七、經審核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,發給《作品登記證》。
八、作品登記和查閱應收取一定費用。
九、登記部門自受理作品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;不予登記的,要說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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